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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00960/2021-00133主题分类:财政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1-05-28文  号:三政〔2021〕24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28

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三河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1524

三河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镇政府职能,扩大镇级财政管理职权,调动镇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40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205号)、《三河市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方案》(三办字〔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

(一)明确承担事权,合理匹配财权。根据镇级政府所承担的事权,合理确定财权,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提高镇级政府管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定额保障支出,自求收支平衡。对镇级的必保性支出给予全额保障,合理划分镇级收入,科学核定镇级补助(上解)基数,其他支出与收入自求平衡。

(三)规范财政管理,明确主体责任。简化市级财政的管理流程,下放审批职权,强化镇政府的财政管理职能,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明确支出责任,严格资金监管。

第三条  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是:合理划分市镇两级收入,科学核定镇级补助(上解)基数,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支出与收入自求平衡,年终清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均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10个镇政府。

第二章  划分收入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分企业范围,企业名单经各镇政府核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市税务局将纳税人按企业注册地划分收入归属。

第七条  各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的税收除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外,省以下分享部分全部属于镇级收入。

第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依据征管权限,按照谁征收归谁所有的原则,由镇级征收的属于镇级收入。

第九条  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各镇历年收入情况、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收入增减幅度确定税收收入基数。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镇的征管范围、下划的管理职权等情况确定年度非税收入基数。

第十一条  未在我市登记的企业、个人所缴纳的税收按纳税业务发生地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  镇级超基数完成收入的,超收财力由镇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镇级未完成收入的,短收财力由镇政府调减支出,自求平衡。

第十四条  镇与园区招商引资税收分享方式:

(一)各镇政府引进的新落地企业进驻园区,涉及镇占地的,税收收入分享方式为:占地镇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其他税收收入由园区和引进镇按82比例分享。

(二)各镇政府引进的新落地企业进驻园区,不涉及镇占地的,税收收入分享方式为:园区和引进镇按82比例分享。

(三)园区引进的新落地企业,项目占地涉及镇的,税收收入分享方式为:占地镇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其他税收收入由园区分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行后,税收收入征缴渠道不变。

第三章  核定支出基数

第十六条  镇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招商引资奖励等支出。

第十七条  镇级支出基数根据镇级支出责任确定,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政策性支出等必保支出和业务工作经费、临时性支出、建设项目支出等其他支出两部分。

第十八条  镇级支出基数的测算:

(一)必保支出基数根据镇政府财政保障人员、管理和使用资产的数量、三河市级以上(含市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等因素确定。

(二)其他支出基数根据各镇政府历年支出情况测算10个镇全年总体额度,按照各镇村数量、农村人口、辖区面积、偏远程度等因素计算各镇支出具体额度。

第四章  建立市对镇的转移支付制度

第十九条  对镇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二十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安排必保支出,不受短收因素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安排市主管部门牵头、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镇的收入基数和其他支出基数测算镇级补助(上解)基数。

(一)当镇级其他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时,其差额即为市级对镇级的补助基数;

(二)当镇级其他支出小于收入基数时,其差额即为镇级对市级的上解基数。

第二十二条  镇级补助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全市整体性项目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统筹、标准设计、资金分配方案、监督管理等工作。相关资金作为市级对镇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其中:

(一)年初能将资金分解到镇的,预算安排到各镇政府,镇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项目绩效管理由镇政府负责。

(二)年初资金不能分解到镇的,预算安排到市主管部门,具备分解条件后,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作为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到镇政府,镇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资金总体绩效管理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绩效管理由镇政府负责。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根据税收收入基数、非税收入基数、市对镇转移支付数和镇级补助(上解)基数测算镇级可用财力,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和“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保障顺序编制年度预算,其中:必保支出必须足额保障,其他支出由镇政府在年度支出范围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自主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镇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立足自身可用财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依据各项工作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好支出项目,不得违规举债和形成隐性债务。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要将预算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各镇政府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追加事项,由体制内财力自求平衡。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市财政局根据可用财力情况研究解决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的资金审批职能下放到镇政府,简化审批流程,由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并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支出绩效负责。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应设立财税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镇的收入征管、招商引资、培植财源、扶持企业发展等支出。

第三十条  安排给各镇政府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镇政府应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各镇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镇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用于镇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成立全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燕郊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总协调,组织调度各镇税收工作,研究支持镇经济发展政策,落实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相应成立财税管理协调小组,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税务分局、国土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供电所、党政综合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财税管理协调小组每月召开调度会议,安排组织收入、招商引资、扶持企业、占地协调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每月通报镇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增减变化情况和企业投资备案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每月通报镇级收支完成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镇政府遇到的重大经济变化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镇政府不得以资金安排不足为由影响全市整体工作开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调整和省市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将相应调整。《三河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三政〔2020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xxgk.san-he.gov.cn/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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